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与积极引导宗教之关系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下简称“积极引导”)都是国家对于处理宗教问题的重要方针。但当前社会上也有一种疑问:既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管理制度也日益宽松,那么让素有和谐传统的中国宗教在法律框架下自主发展或优胜劣汰即可。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的要求
从法理上讲,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设计必须贯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因为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背后有相应的立法精神。换言之,法是用来确定、维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和价值目标的行为规范体系。对于我们国家而言,人民期望的是在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减少在中外历史屡见不鲜的与宗教相关的冲突,同时避免宗教被外部势力所用。宗教与各种冲突的密切联系,学界已经有颇多论述。
依法管理事务的局限决定了积极引导的必要性
从现实情况而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足以解决世界各国的宗教问题。现在多数国家都实现了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但宗教问题仍旧是世界性难题。
更重要的是,宗教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又因影响人数众多、对个体影响大,等问题到需要法律解决时,往往已经比较严重且难以化解,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讲只是最后一道防线。与此同时,法一般而言只能涉及言论及行为,而宗教还包括观念或思想、感情或体验、行为或活动、组织和制度,因此,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只能针对一部分宗教问题。事实上,由于法律设计的有待商榷或者不可避免的漏洞,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单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不够的,积极引导方针很有必要。
积极引导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
积极引导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一方面是积极引导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法治社会,民众的法治观念普遍增强,在宗教问题上不能采取强制手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屡次禁佛可能一时取得了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政策也往往不能长久。
具体到现实生活中,积极引导工作是由具体的组织或个人执行。只有将积极引导放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才会减少因解读问题而导致偏差的概率,才会使得积极引导有法可依,从而增强各界民众的认同与支持。
另一方面,积极引导有其自身的作用限度,也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挥作用。毕竟积极引导不是强迫引导,特定宗教组织可以接受引导,也有不接受引导的自由。宗教教义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存在一定张力,国外一些势力也在挑拨、利用宗教。期望所有宗教组织都能够主动适应当前社会是不现实的,引导无效或不接受引导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自然,不接受引导并不一定就等于有违法行为。但当一些宗教组织存在违法行为时,就需要用法律来管理,而非积极引导所能解决。
总之,虽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侧重于规范,积极引导侧重于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但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渗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积极引导方针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灵魂,而当前社会积极引导也不能突破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框架,需要结合积极管理宗教事务来发挥作用。与美国相比,中国由于贯彻积极引导方针,在解决宗教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在当前形势下,一方面,需要结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积极引导方针进行落实及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做好研究和宣传工作,解答人们的疑惑,从而推动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