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财园在线青海讯 近日,青海省制定印发《青海省藏传佛教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办法》,从今年开始,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寺院社会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办法》提出,考核坚持“发挥激励作用、强化寺院管理、推动工作落实”的原则,采取省考核州(市、地),州(市、地)考核县(市、区),县(市、区)考核乡(镇、街道),乡(镇)考核村“两委”班子的办法进行。对县委、县政府的考核侧重对全县所有寺院社会管理的履职情况,对县一级寺院管理主体的考核仅限于所管寺院的社会管理履职情况,此考核分值以30%的权重计入县委、县政府的考核得分中。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价等方法步骤,并实行百分制,其中寺院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占70分,民主测评占20分,工作创新占10分。考核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到94分为良好,75分到84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强调,考核工作在各级平安寺院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统战、民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藏传佛教寺院管理专项考核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寺院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并逐级提出考核申请,省平安寺院建设领导小组从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赴各地各部门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