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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将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

2012-08-08 09:01 来源: 兰州日报

丰财园在线甘肃讯 2012年8月6日,甘肃兰州市召开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工作,进一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规范管理。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段英茹,副市长咸大明等领导出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从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兰州市将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先易后难、逐步办理”的原则,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届时将实现宗教活动场所与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区分,且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违法无效建设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保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据悉,兰州市自落实宗教政策以来,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共有392处,其中已办土地证的有16处,占总数的4.1%;已办房产证的有18处,占总数的4.8%。此次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有关证件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于上个月11号由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方案》规定,从现在开始到后年12月份,全市将对去年12月底以前,由省、市、县区政府及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并已经建成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有关证件办理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全市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规范管理。

其中,在国有土地上,凡在2002年6月底前,由省、市、县区政府及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并已建成,符合此次办证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办证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凡在2002年7月以后至2011年11月底前,由省、市、县区政府及宗教部门批准设立并已建成,符合此次办证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2013年初完成办证工作。在集体土地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办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办证程序规定,结合集体土地使用权试点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推进。其他涉及矛盾纠纷和遗留问题的,要在妥善解决好问题的基础上,于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

与此同时,凡在1987年底以前批准设立和1988年以后批准设立但在1987年底以前已使用现有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四证清楚,无土地纠纷的,可直接办证;而在1988年以后批准设立并使用现有土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要求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用地手续后办证。对设在公园、旅游区或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园林、文物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协商同意后办证。对设在林区、森林旅游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已办理林地手续的,可直接到国土部门办证;未依法办理林地手续的,按要求完善林地手续后办证。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由国土等部门协调处理后办证。(文:李晓霞)

编辑:叮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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