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业的过程可分为四方面:首先是造业所针对的事物,然后对此事物产生一个造业的动机,有了造业的动机就会采取各种方便、手段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最后产生结果。这四个方面称为造业的基、发心、加行和究竟,如果四方面都圆满具足,就称为究竟的业。以下逐次分析十种究竟恶业。
一、杀生
基,为其它具有生命的有情。如果自杀,可犯杀生加行罪,未犯究竟杀生罪。
发心:(一)想,于基无误想,即对所杀有情确认无误。如果于有情作非有情想,或者于非有情作有情想即为有误,不犯究竟杀生罪;如果心想无论谁来都将杀害,也是于基无误想,其余九种恶业当依此类推。(二)发起心,故意发起不间断杀害之心。
加行,自己做或教他人做,使用器杖、诸毒或明咒不论何种方法来杀害有情。
一般人误以为指使人杀,自己没有动手作,不犯杀罪。其实教人杀与自己杀并无差别。如果是集体伙同行杀,则不论主从,凡参与者都同犯杀罪。以下九种恶业均为如此,后不赘述。
究竟,依靠加行,彼有情当时死亡或而后死亡。但如果作者先死或同时死,则不会犯究竟杀生罪,因为作者已成中有身或已转生,造业所依的身心已经发生了转变
杀生的动机为贪嗔痴三毒烦恼。如因仇恨而行杀,是由嗔心发起的杀生;为了获取猎物的皮、肉、骨等而行系,是由贪心发起的杀生;认为杀毒蛇猛兽、蚊蝇蚤画等是为民除害,如是行杀是由痴心发起的杀生。与此相同,其余九种恶业都因贪嗔痴而发起。
二、不与取
基,为他人拥有、有权、执著的财物。
发心:(一)想,于基无误想。(二)发起心,没有得到物主的许可,将财物拥为己有的意乐。即物主没有布施,作者设法拥有其财物的发心。
加行:以强力劫夺,或暗中窃取;若于债务、寄存物等以狡诈欺惑方便而据为已有;或为损害他人等。由自做或教他做。
究竟,将财物究竟属已想,即已生起得到之心。
不与取可分三类:(一)权威不与取,势力强大之人如国王等以非法的手段劫夺民众的财物;(二)盗窃不与取,如盗贼在主人没有看见的地方暗中偷偷窃取财物;(三)欺诳不与取,如经商贸易时,为了欺骗对方而以妄语、非法称斗等手段获取财物。加行,生起淫意,口说欲词,身体行淫。
究竟,以我所执而与境合,过限、受乐。过限即超过界限。
三、邪淫
基,略有四种:所不应行、非支、非处以及非时所不应行,指除自己合法的配偶以外的一切男、女、黄门等均不应与淫。在钦·文殊友和噶玛巴不动金刚各自所作的《俱舍论释》中尤其强调不能与自己的父母、女及七世宗亲行淫。非支,指即便是合法夫妻,除正常支、道外的其余处(如口、大便道、手、股间、大小腿间等等)。非处,指夫妻也不能行淫的地方,如上师附近、塔、庙、他人面前等处所。《俱舍论释》中指出不能在有光明的地方行不净行。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在夫妻的卧室中供养佛像、经书,否则每次行淫均属犯根本罪。另外,身上所佩带的系解脱、佛像、加持品等,虽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取下,但在行不净行时应当放下,放在卧室以外的房间中,否则也属于犯根本罪。非时,即夫妻间也不能行不净行的时间。如白天、月经期间、妊娠期间、产前产后、哺乳期、斋期、病中、苦恼忧郁之时。
发心:(一)想,于基无误想,所指的基即上述四种情况。(二)发起心,乐欲行不净行。
——《因果明镜论》智圆法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