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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拟修订宗教事务条例 不得复制传播非法宗教出版物

2012-09-26 17:01 来源: 法制网

丰财园在线新疆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宗教出版物,不得复制、销售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这是2012年9月25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提交大会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新增补的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党组书记刘振强在向大会作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此次修订,是1994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18年以来首次进行的。 

该修订草案明确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修订草案突出规范维护宗教和谐和社会稳定,规定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纷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继承等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修订草案强调,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扬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影响宗教和谐,引起宗教或者宗教内部纷争的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移动电话、移动存储介质等制作、复制和传播上述内容,不得复制、销售和散发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 

修订草案规定,宗教事务坚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独立自主自办,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文:潘从武)

编辑:AdminL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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